- 1 - 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煤 矿 防 治 水 工 作 , 防 止 和 减 少 事 故 , 保障 职 工 生 命 安 全 和 健 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 山 安 全 法 》《 国 务 院 关 于 预 防 煤 矿 生 产 安 全 事 故的 特 别 规 定 》 和 《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 等 , 制 定 本 细 则 。 第 二 条 煤 炭 企 业 、煤 矿 和 有关 单位的 防 治 水 工 作 , 适用本 细 则 。 第 三条 煤 矿 防 治 水 工 作 应当坚持预 测预 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 后采的 原则 , 根 据 不同水 文地质条 件, 采取探、防 、堵、疏、排、截、监等 综合防 治 措施。 煤 矿 必须落实防 治 水 的 主体责任, 推进防 治 水 工 作 由过程治 理向源头预 防 、局部治 理向区域治 理、井下治 理向井上下结合治 理、措施防 范向工 程 治 理、治 水 为 主向治 保 结合的 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 、综合治 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 防 治 水 工 作 体系。 第 四条 煤 炭 企 业 、煤 矿 的 主要负责人 (法 定 代表人 、实际控制 人 , 下同)是本 单位防 治 水 工 作 的 第 一 责任人 , 总工 程师(技术负责人 , 下同)负责防 治 水 的 技术管理工 作 。 第 五条 煤 矿 应当根 据 本 单位的 水 害情况, 配备满足工 作需要的 防 治 水 专业 技术人 员, 配齐专用的 探放水 设备, 建立专- 2 - 门 的 探 放 水 作 业 队 伍 , 储 备 必 要 的 水 害 抢 险 救 灾 设 备 和 物 资 。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极复 杂 的 煤矿, 还应当设 立专门 的 防治水 机构、配备 防治水 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 、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 害 防治岗位责任制、水 害 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 害 预测预报制度、水 害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 放 水 制度、重大水 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 负责人必 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 权力, 发现突水 (透水 、溃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