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城 煤 矿 防 灭 火 计 划 一 、 防 灭 火 制 度 (一 ). 井 下 自 燃 发 火 预 测 预 报 管 理 办 法 1. 由 通 风 科 负 责 每 月 对 全 矿 的 总 回 风 道 、 采 区 回 风 道 进 行 一 次 详 细 的 自 燃 发 火征 兆 观 察 , 从 大 范 围 上 分 析 井 下 有 无 自 燃 发 火
2. 通 风 科 每 周 对 井 下 采 煤 面 的 上 隅 角 、 回 风 巷 和 采 空 区 回 风 密 闭 及 其 它 可 能 发热 的 地 点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观 测
观 测 的 参 数 包 括 : 现 场 的 气 体 成 份 (cH4、 CO2、 CO、 O2)、气 温 、 水 温 、 其 他 火 灾 征 兆 等 ; 在 防 火 墙 封 闭 时 间 长 、 温 度 异 常 和 有 自 燃 倾 向 的 区域 内 的 回 风 风 流 中 要 安 设 C0 传 感 器 , CO 传 感 器 的 报 警 浓 度 为 20ppm
3. 对 于 已 有 发 火 危 险 或 已 出 现 发 火 征 兆 的 地 点 , 检 查 周 期 缩短到每 班一 次 , 并每7 天取样一 次 送具有 国家资质化验室分 析 , 及 时 向 有 关领导和 部门汇报
同时 ,矿 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 行 火 灾 灾 情的 分 析 并制 定处理 对 策
4. 有 下 列情况之一 者, 应发 出 火 灾 预 报 : (1). 巷 道 中 出 现 雾气 或 “挂汗”(温 度 不同的 两段风 流 交汇处, 因水 蒸气 过饱和 而凝聚出 现 的 雾气 除外)
(2). 巷 道 中 出 现 火 灾 气 味时 , 如煤 油味、 焦油味、 松香油味等
(3). 从 煤 炭发 热 或 自 然地 点 流 出 的 水 或 空 气 , 其 温 度 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