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培 训 内 容 一 、为使供用双方合作关系更加和谐,使用方明确燃气使用的相关法规,安全合理地使用燃气,同时也为更好地提高燃气公司对用户的服务质量
2011 年 3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可作为我们此次培训的基本规范
二、针对近几年我们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燃气设计规范一 部分进行节选,便于大家共同学习
三、就燃气报警探测系统的构成和工作原理进一 步了解
四、天然气使用安全知识
2 《 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 》 (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 8 3 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 0 1 0 年1 0 月1 9 日国务院第1 2 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1 年3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 不具备 安全条件 的场 所 使用、储 存 燃气; (六 )盗 用燃气; (七)改变 燃气用途 或者转 供 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 就 燃气收 费、服 务等事 项 向 燃气经营 者进 行查 询 ,燃气经营 者应当自收 到 查 询 申 请 之 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予以 答 复
燃气用户有权 就 燃气收 费、服 务等事 项 向 县 级 以 上 地方 人民政 府 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