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个公司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 第1页共6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燃气用户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下同)的用户,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笔、打火机、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 (二)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 (三)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四)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 介 上 的视 频 图 像、音 乐 、照片 、数 据 、计 算 机程 序 、文件、账 册 、技 术资 料 、图 表等无 法鉴 定价值 的财产; (五 )汽 车 、摩 托 车 、三轮 车 、自 行 车 、电 动自 行 车 、助 动车 、游 艇 等各 类 交 通 工具 。 保险责 任 第五 条 在保险期 间 内 ,因 使用以燃气为能 源 的器具 、管 道 、钢 瓶 及其附属设 备 引 起 的火灾 、爆 炸 或因 燃气泄 漏 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 ,保险人按 照 本合同的约定负 责 赔 偿 。 保险事 故 发 生 后 ,为抢 救 保险标的或防 止 灾 害 蔓 延 ,采取 必 要 、合理 的措 施 而 造 成保险标的的损 失 ,保险人按 照 本合同的约定也 负 责 赔 偿 。 第六 条 保险事 故 发 生 后 ,被保险人为防 止 或者 减 少 保险标的的损 失 所支 付 的必 要 、合理 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 救 费用”),保险人按 照 本合同的约定也 负 责 赔 偿 。 责 任 免 除 第七 条 出 现 下列任 一情 形时 ,保险人不负 责 赔 偿 : (一)未 经燃(煤)气公司同意 ,擅 自 安 装 、使用、倒 灌 、拆 卸 或搬 移 以燃气为能 源 的器具 、管 道 、钢 瓶 及其附属设 备 ; (二)使用未 经国家 有关部 门 批准 生 产、销 售 和检 验 合格 的器具 、管 道 、钢 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