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 年10月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颁布背景和目的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 明确 业主 、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 发建设单 位 的权利 、义 务,规 范 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 业主 大会 、业主 委 员 会 、职 责 、运作,保 护 业主 的共同利 益 ,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 造 良 好 的条件 。 正 文 ( 最 新版 ) 物业管理条例 ( 2003 年6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 号公布 根 据2007年8 月2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 范 物业管理活动 ,维 护 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