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一、《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 504 号修订)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条款及内容 备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房屋交付使用前,请建设单位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装修管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开发公司、建设公司会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对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进行查验。并填写《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用部位承接查验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 件 和物业使用说 明 文 件 ; (四 )物业管理所 必 需 的其 他 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 物业服务合 同终 止 时将 上 述 资料移交给业主委 员会。 物业公司将 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上 述 资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 规定在物业管理区 域 内配置 必 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包 括物业办公室 、物业用库 房、员工宿 舍 、员工食 堂 、员工休 息室 、员工活 动 室 、员工值 班 室 、操 作间 等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在保修期限内,物业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落实保修任务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公司实施代管的项目或已出售但业主未收房的物业,将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 万元以上 2 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物业产权清册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