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小区业主权利义务法律解析 目前住宅小区作为城市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如何进行小区建设、如何融洽邻里关系等问题不断的引起人们的关注
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愈演愈烈
其原因是业主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服务水平还不如人意
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现对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此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
《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注释:本条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3 、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注释:根据本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营业的目的;也可以依 法出 租 ,获 取 收益;还可以出 借 ;或者在自己的专有部分上 依 法设定负 担 ;还可以将 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出 售 给 他人,对专有部分予 以处分
但 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 有一体 性、不可分离 性,故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 受 到 一定限 制 ,即 不能 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 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 担 义务;不得以放 弃 权利不履 行义务
业主转 让 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 转 让
注释:本条是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