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 一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投保 单、保 险 单、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
凡涉及本 保 险 合 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 保 险合 同 的被保 险 人
第 三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所称物流是指被保 险 人接受委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 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 保 险 合 同 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 险 人接受委托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责任 第 四条 在本 保 险 期间,被保 险 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 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 被保 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 险 人根据本 保 险 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 一 ) 火 灾 、爆 炸 ; ( 二 ) 运输工具 发 生 碰 撞 、出 轨 、倾 覆 、坠 落 、搁 浅 、触 礁 、沉 没 ,或 隧 道 、桥 梁 、码 头 坍 塌 ; ( 三 ) 碰 撞 、挤 压 导 致 包装破 裂 或 容 器 损坏 ; ( 四 ) 符 合 安 全 运输规 定而 遭 受雨 淋 ; ( 五 ) 装卸人员 违 反 操 作规 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 五条 下列费 用,保 险 人根据保 险 合 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 被 保 险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而 被 提 起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所 支 付 的 仲裁 费 用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以下 简 称 “法律费 用 ”)
责 任 免 除 第 六 条 下 列原因 造成的 损失、 费 用 和责任, 保 险 人 不负责赔偿: ( 一) 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