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 种 作 业 与 事 故 案 例 分 析 特 种 作 业 : 是 指 容 易 发 生 事 故 , 对 操 作 者 本 人 、 他 人 的 安 全健 康 及 设 备 、 设 施 的 安 全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的 作 业 ( 电 工 作 业 、焊 接 与 热 切 割 作 业 、 高 处 作 业 、 制 冷 与 空 调 作 业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全 作 业 )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潜 在 的 危 险 性 很 大 , 一旦 发 生 事 故 不 仅 会 给 作 业 人 员 自 身 的 生 命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 而 且 也容 易 给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以 至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重 大损 失 ( 2 0 0 0 年 河 南 洛 阳 东 都 商 厦 大 火 , 烧 死 3 0 9 人 的 特 别 重 大火 灾 事 故 和 上 海 2 0 1 0 年 1 1 月 1 5 日 教 师 公 寓 大 火 , 烧 死 5 8 人 、直 接 损 失 1
5 8 亿 元 的 特 别 重 大 火 灾 事 故 都 是 电 焊 违 章 作 业 造 成的 )
因 此 , 对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必 须 严 格 要求
《安 全 生 产法》第2 3 条明确规定, 生 产 经营单位的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 全 作 业 培训,职得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书,方可 上 岗作 业
如果违 反规定必 须 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一 、 特 种 作 业 规安 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 全 生 产 监督管理总局于2 0 1 0 年 5 月 2 4 日 发 布《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安 监总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