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獻徵引格式一總則1
引文忠實於原著,最好選用新近出版的精校本或影印的善本
輯引的材料盡可能追查原書,無法查對原書者要在引文後注明轉引自何書
除引用佚書佚文或說明異文,一般不引用類書
偽書一定要注意其作偽的時代和作偽的人
緯書、宗教迷信和內容不健康的書以及問題較多的筆記小說等,應特別慎引
引文長短適量,文意清楚,避免繁冗和斷章取義
引文有用一個字(詞)解釋若干個字(詞)者,被解釋的字(詞)不必全引
如《爾雅·釋詁》:“初、哉、首、基、肇、元、祖、俶落、權輿,始也
”如引所釋的“哉”字,寫作《爾雅·釋詁》:“哉,始也”
詩賦等韻文,一般至少引一聯,不單引一句
有些引文過長的,可以酌加刪節,或改寫成敘述體
刪節處用省略號表示,但一段引文中省略號不宜多次使用
引文中作主語的人名如果闕姓氏,或用別號、官名、籍貫等代稱,或所指人名不明者,可用圓括號注出姓名
如《晉書·王濟傳》:“愷(王愷)亦能自持其能,令濟先射,一發破的
”按:或作“(王)愷亦自持其能”
引文應標明出處,一般包括作者、書名、篇名或卷次、詩文題等
必要時還要注明版本
二作者姓名的標法1
《十三經》、常見的史書、先秦子書、歷代總集、字書、通俗小說、話本等,不標撰者姓名
漢代以後的著作,一般應標明作者姓名
特別是書名相同而作者不同的書,必須標明作者
如:桓譚《新論》與劉晝《新論》、陸游《南唐書》與馬令《南唐書》,都不省作者
古代官修各書可以不標作者,或標某朝官修,如:清康熙官修《曲譜·夜行船》:“……
多人合撰的書,作者標“某某等”(取第一作者姓名)
兩人合撰者,不省作者
如:黃宗羲等《宋元學案》,不標作黃百家父子和全祖望之名
原作者不詳的,一律標“佚名”
作者無定論者,可以不標作者
《四庫全書總目》中凡稱“舊題某某”的可以不標作者,個別如《述異記》稱“舊本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