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6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 0 8 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受理(5 个工作日内) 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 审(4 0 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 审,并进行现 场 核 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 审和现 场 核 查的意 见 ; 并起 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 案或不予 颁 发 许可证的文 件
(三)审批(2 0 个工作日内) 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 审意 见 ,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