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XX 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XX 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 XX 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低保遵循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的准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低保工作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低保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出资、部门配合、社会支持的工作体制。对在该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将本地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 1 口,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 第二章保障职责和标准 第七条低保所需资金,每年年底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主管低保工作的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低保工作。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月足额划拨低保资金;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提供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居民收入等方面的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应当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城市居民就业及收入情况。 第十条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制定 XX县区的低保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本辖区的低保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 XX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2 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低保标准综合参考下列因素确定: (一)维持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