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XX 县区财政局文件 XX 县区地方税务局 建劳社字〔2009〕75 号建财社〔2009〕425 号 关于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尽快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努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XX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 省财政厅、XX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 号),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 市财政局、XX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办[2009]72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如下: 一、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2009 年 7 月 1 日起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 18%调整为 16%。 二、对困难企业帮扶政策和措施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两年履行缴费义务的;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 3、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职工队伍措施的; 4、采取稳定岗位措施,2008 年 7 月 1 日至 2009 年 6 月 30日期间裁员不得超过 20 人或不超过全部职工 10%的; 5、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按企业 200 7、200 8、2009 年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指标变化情况核定); 6、2008 年以来出现累计亏损 6 个月以上的; 7、2008 年 7 月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30 人以上。 困难企业认定由市政府统筹考虑,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动态监测的前提下确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二)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 1、建立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经发局等部门参加。 2、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审核、相关部门共同认定、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 (1)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09 年 11 月底前填报《XX 县区困难企业认定书》(见附件 1),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员工队伍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