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残联[2001]13 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XX 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为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现就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及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单位条件 1、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条件 1、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如 50%的单位
2、连续亏损 2 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 50%的单位
3、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 50%的单位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 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条件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单位
1 2、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单位
3、已经办理歇业的单位
二、申请单位须提交资料 (一)已填好的《用人单位申请免、减、缓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申请报告一份; (三)上年度统计部门《劳动情况》104 表或《劳动年审手册》,《社会保险基金月核定表》; (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申请缓缴单位
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扶持解困文件、上年度报税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或费税金流转税表)等财务报表
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交上年度年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