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消防宣传标语【篇一:201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附件1浙江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层及6层以上
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
第七条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二)通廊式居住房屋: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30人的;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