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指南 一、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三)《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公告》(2 0 0 5 年第 5 2 号)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 0 0 8 年第 4 3号) (五)《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 0 0 9年第 2 0 号)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七)《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 0 1 0年第 4 7 号) 二、登记条件 (一)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2 、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 、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 7 0 周岁以下; 4 、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 、申请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6 、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 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7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还应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二)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 1 、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 1 至 1 3 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2 、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 1 4 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 3 、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 1 5 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 4 、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 1 6 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三)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 1 、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以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准)3 年内申请办理,逾期未登记的,可申请逾期登记; 2 、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 3 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 6 个月; 3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3 0 日内申请办理。 (四)登记申请的限制要求: 1 、只可申请登记一个类别。 2 、登记申请人同时持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