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水利部、能源部SDJ302-88〈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
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针对工程兴建可能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使有利影响得到合理利用,不利影响得到减免或改善,为工程方案论证和领导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条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状况调查,环境影响识别、预测和综合评价等
4条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是: 一、搜集河流(或河段)规划和拟建工程的开发任务、建设条件及工程特性等资料,并进行初步查勘
二、编制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大纲
三、调查工程影响地区的环境状况,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工作
四、识别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因子,预测、评价工程对其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提出减免或改善措施
五、进行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
六、综合研究环境保护措施,估算相应投资,进行环境影响经济损益简要分析,提出评价结论
七、提出环境监测规划和下一设计阶段需要研究的环境影响课题及建议
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程序可以简化
5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环境状况调查内容,并应抓住重点,针对工程影响的主要环境因子,进行预测和评价
6条 对具有水库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一般应包括:库区、库区周围及水库下游影响河段,以库区及库区周围为重点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分(滞)洪工程、排灌工程等,也就根据工程特性确定评价范围
7条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应由取得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