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用电客户和用电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规范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和管理,XX 供电公司营销部根据《 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记录仪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标准装备进行配备
第四条 为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配备的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符合(GA/T947-2011)等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条 营销部应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使用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记录仪固定证据的作用
第六条 现场记录仪设备规范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
各级营销业务主要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营销部负责制定规范使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管理规定、考核办法、考评工作
营销部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采购、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维护、更 新
— 2 — 各单位事故、秩序、车管、驾管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业务岗位民警规范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
第二章 使用规范 第七条 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工作时必须开启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高清摄录模式
(一)现场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二)调查客户设备事故引起大范围停电事件; (三)调查客户投诉关键过程; (四)需使用高清摄录模式进行现场记录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