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辖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辖内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内营业机构现金存取业务必须在金库办理,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营业机构代理的,必须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三条 代理行与被代理行之间必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代理行对被代理行的现金计划、人民币质量等方面事宜负主要责任,被代理行负次要责任。对严重失职的代理行,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四条 营业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除必须具备相关的开户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金收付工作内控制度健全。必须建立规范的现金出纳工作制度。包括现金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现金整点操作规程、现金整点人员工作职责、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残损人民币和小额人民币兑换工作制度等。 (二)现金管理硬件设施完善。 1.整点场所。(1)整点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40平方米,整点场所应尽可能靠近库房并必须与其它区域实行物理隔离;(2)整 点场所内必须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做到监控不留死角。整点场所内不堆放无关物品、不设臵固定箱柜和抽屉;(3)整点人员必须是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专职人员,且必须熟练掌握《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4)整点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服装不附口袋;(5)整点场所(含营业场所)配备的整点机具(点钞机、清分机等)必须具备良好的防伪识假功能,且数量与业务量相适应;(6)整点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齐全、上墙。规章制度包括现金整点操作规程、整点人员职责、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营业机构在向人民银行提出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申请时,必须如实附报《整点机制建设情况表》(见附 1)。 2.库房设施。(1)库房的面积应综合考虑核定库存、业务发展和回笼峰值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60平方米;(2)库房环境要整洁明亮、通风恒温,温控、除湿和清洁设备配备齐全。库存实物的保管应达到“三防四无”的安全标准:防盗、防火、防潮,无虫蛀、无鼠咬、无氧化、无霉烂。 (三)公示内容和服务窗口到位。营业机构各网点营业场所应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