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86 号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8日八届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何宁卡 2012年8月28日 2 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于珠海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城市发展目标,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形象,凸显城市风貌特色,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办公区、旧住宅区、城中旧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整治、改建或者拆建的活动: (一)危房集中。 (二)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三)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四)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五)已经批准规划设计条件的“三旧”(即:旧工业厂房、旧城镇、旧村庄)改造项目。 (六)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3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危房集中”,是指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较为集中的情况。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三)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