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有线广播电视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用辞定义如下: 一缆线:指光缆或同轴电缆。 二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指以铺设缆线方式传播影像、声音或资讯供公众直接接收之信号。 三有线广播电视信号处理设备:包括电视变频处理器、电视调变器、电视解调器、信号结合器及其他相关之设备。 四锁码:指需经特殊解码程序始得视、听节目之技术。 五定址锁码:指系统经营者利用信号处理技术,将特定频道之影像及声音予以锁码,订户须藉由系统经营者送来之定址信号,方能利用解码器还原为正常收讯信号之技术。 六上行指由订户至头端之信号路径。 七下行指由头端至订户之信号路径。 八分配中心:指将接收自头端传送来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传送至分配点之场所。 九主分配线:指头端至分配中心之缆线系统。 一○次分配线:指分配中心至分配点之缆线系统。 一一分配点:指将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从次分配线分歧至支配线网路之转接点。 一二支配点:指将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由分配点播送至馈线之转接点。 一三馈线:自支配线分歧至某一区域之缆线。 一四订户分接器:指将有线广播电视信号,从馈线分岐至订户引进线之元件。 一五订户引进线:指订户分接器至订户终端点之缆线。 一六订户终端点:指订户与有线广播电视网路之介接点。 一七订户终端设备:指电视机、有线广播接收机或其他相关之设备。 一八订户终端隔离度:指两个订户终端点间相互干扰信号之衰减量,其单位为分贝。 一九影像载波位准:指类比信号之影像载波被影像信号调变后,在水平同步脉波处之均方根值,其单位为分贝毫伏。 二○声音载波位准:指某一类比电视频道声音载波之均方根值,其单位为分贝毫伏。 二一调频载波位准:指调频信号载波之均方根值,其单位为分贝毫伏。 二二杂讯位准:指类比信号在四兆赫电视信号频宽内,阻抗为七十五欧姆情况下,所量得之随机杂讯均方根值,其单位为分贝毫伏。 二三载波杂讯比:指载波位准与杂讯位准之比值,其单位为分贝。 二四互调干扰:两个或两个以上之载波,相互拍差所造成之干扰信号。 二五合成拍差位准:指三十仟赫频宽内,所有互调干扰功率和之等效位准,其单位为分贝毫伏。 二六载波合成拍差比:指载波位准与合成拍差位准之比值,其单位为分贝。 二七串调变:指系统内其他频道之调变信号干扰到待测频道之现象。 二八串调变比:待测频道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