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瑞士民法典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 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1907 年 12 月 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 191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
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 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 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
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
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
19 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
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
直到1874 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 1874 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 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 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
1884 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
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
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
其中 1—3 卷分别于1886 年、1888 年和 1889 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
第四卷《瑞士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