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瑞士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 瑞士民法典 (the Swiss Civil Code, 德文 Schweizerisches Zivilgesetzbuch) 1907 年 12 月 10日经瑞士联邦会议通过,于 1912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该法典继承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秀之处,但并不局限于此,创造了具有瑞士特色的立法体例和法律制度。首次提出了一般人格权概念,开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之先河,并为后世各国民法典所效仿,是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中世纪初期,瑞士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的一部分,1648 年瑞士取得独立,建立了一个由22 个州组成的联邦国家。当时的联邦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州的法律。而各州法律的渊源互不相同,仅就民法而言,有的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式,有的则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蓝本。19 世纪初期出于政治上的基本理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瑞士各州相继发起了统一私法(Die Vereinheitlichung des Privatrechts)的运动。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在当时是无法实现的。直到1874 年联邦议会修改了宪法,赋予联邦制定各州共同适用的法律的权利后,瑞士联邦才分别于 1874 年制定了《婚姻法》,1881 年制定了《(自然人)行为能力法》,1881 年制定了《瑞士债务法典》。1884 年经联邦委员会提议,法学家联合会要求对各州的私法作一个比较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来起草瑞士民法典。这一重要的历史任务交给了著名的民法学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胡贝尔教授完成任务的结果是四卷本的《瑞士私法的体系和历史》(System und Geschichte des Schweizerichen Privatrechtes)。其中 1—3 卷分别于1886 年、1888 年和 1889 年出版,比较综述了各州私法。第四卷《瑞士私法的历史》则于1893 年出版。鉴于胡贝尔教授在此方面的卓越贡献,1892 年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Justiz- und Polizeidepartment)委托胡贝尔教授起草一部民法典。胡贝尔教授针对当时需要统一的问题开始起草民法典,并于 1894、1895、1899 年相继完成了婚姻、继承和不动产担保三编。经讨论补充和法学家联合会的讨论,再经小委员会的讨论,产生了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它包括人和家庭法(1986)、物权法(1899)和继承法(1900)。全文于 1900 年 11 月 15日公布,被称之为“联邦司法和警察部部草案”(Vorentwurf des Eidgenoessischen Justiz-und Polizeidepartmentes) , 又 称 “ 部 草案 ”(Departmentalentwurf)或瑞士民法典一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