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附件1 甘肃省重点污染源在线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环保部《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要求,为确保我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管,保证稳定运行率和联网率达90%以上。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对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判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环境监控中心或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提出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计划,并负责通知相关污染源企业配合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中的表三、表四内容。环境监测部门负责比对监测、判定设备运行状况等工作,并提交监督考核报告,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中的表一、表二内容。 其中,装机容量 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 - 2 - 产电厂)由省环境监察局提出考核计划,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比对监测、判定设备运行状况等工作,并提交监督考核报告,负责填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中的表一、表二内容。 第三条 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经责任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才对其进行日常运行监督考核。 验收合格后至下次监督考核合格,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检测设备,该时段内提供的自动监测数据认定为无效数据。 第四条 污染源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有责任及时报告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五条 有效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污染源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执行脱硫电价等工作的基础。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污染源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每季 - 3 - 度按照占污染源企业数量10%的比例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