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淄博邯邢高阳铁矿“2
2 8 ”冒顶事故 2009 年 2 月 28 日 22:40 左右,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高阳铁矿项目部在淄博邯邢高阳铁矿-270M 水平2-2#矿房进行出矿作业时,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2 人死亡
一、事故单位概况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和当地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6 年 10 月,该公司驻高阳铁矿项目部进驻淄博邯邢高阳铁矿,与淄博邯邢高阳铁矿签定了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09 年2 月28 日15:30,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驻高阳铁矿项目部职工陆某某、邵某、陆某三人下井进行出矿作业
在对-270M 水平2-2#矿房作业现场进行顶板检视后,对大块矿石进行二次爆破
带班班长徐某和出渣工陆某对顶板进行检撬确认后,陆某某用锤对大块矿石进行夯打,邵某在旁边装矿
22:40 左右,顶板一块重约14
2 吨的矿石突然冒落,砸在陆某某和邵某身上,陆某某当场死亡,邵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 2 原因是矿房顶部隐性裂隙节理面与已揭露的高角度裂隙面呈“人”字形相交,其下部矿石失去支撑,作业人员通过顶板检视、检撬,未及时发现顶板事故隐患
间接原因是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四、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设臵安全管理机构,自项目部成立以来从未进行检查指导,作业现场无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发包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