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复 产 验 收 标 准 及 检 查 评 定 表 ( 生 产 矿 井 ) 序号 项目 检 查 验 收 内 容 验收意见 备注 合格 不合格 一 验收基本条件(否决项) 1
按照专家隐患排查意见书编制有经县相关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并完成整改
生产矿井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 号令)中明确规定的 15 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
严格执行收尺制度,收尺结果与产量相符
不存在采、掘工作面承包、转包管理现象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
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经论证并批复同意可以不建的除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到位
水患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机构人员落实;完善了水文地质资料,水患情况明确;落实了探放水设施和装备
严格执行交换图制度;实测图纸与实际相符;按时上报交换图
至少配备2 名全日制煤炭院校毕业、煤炭主导专业公程技术人员;矿级领导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和种类配备齐全,经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达到上岗培训要求;按规定完成煤矿工人和新工人培训教育
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壁式等合法、正规采煤方法
13、安生生产管理机构健全(“五长、五科、五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采掘头面核定、入井人员核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
14、“六大系统”建设完成或投入正常使用
15、实现双回路供电
序号 项目 检 查 验 收 内 容 验收意见 备注 合格 不合格 16、密闭管理严格执行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指导严格煤矿井下密闭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