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简介: 本指导原则用于指导临床研究主办单位、药物生产商、CRO公司、现场管理组织、临床监察机构和第三方独立组织管理生物利用度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样品
本指导原则的重点内容有:⑴ BE和 BA试验的测试样品和对照品是如何分发给试验机构的
⑵试验机构如何随机挑选测试样品和预留样品
⑶预留样品如何保管
(本指南参考法规21CFR 320
38 and 320
63, 320
38 and 320
63) 2、 背景: 由于80年代的通用药物丑闻,FDA在 1990年 11月 8号发布了临时法规限制BE和 BA样品的保存
颁布这项临时法规的目的是制止实验赞助商或药品生产机构在临床实验中进行可能的欺骗行为
1993年 4月 28日正式法规颁布
在法规的序言中说明研究赞助商或药物生产机构不能在将产品分发到实验机构之前分出测试样品和对照品的保存样品
这样是为了保证保留样品能够代表申报批产品
生产商应该多寄几批测试样品和对照样品,以便研究机构可以随机挑选试验样品和保留样品
产品应该保存在生产商提供的包装内
在法规的序言中还提到,对保留样品的保存是进行临床试验的组织的责任
目的是避免生产商将样品替换以欺骗FDA
FDA的科学调查部门和ORA的领域研究者为生产商提供检查临床试验地点和分析样品场所的服务
这些检察人员经常发现临床试验机构中保留样品的缺失
在很多案件中,检察人员发现临床机构将样品退回生产商
在其他的案件中,生产商指定实验样品和对照品阻止研究机构从生产商从提供的样品中进行随机选样
检察人员还发现在等效性实验中临床端点经常与临床安全性研究和功效性研究相混淆
药效学或临床的等效性研究的端点通常很多,由内科医生或临床监察员使用它们的诊所或办公地点根据合同进行盲目的研究
更过分的事,一些临床研究者相信他们不是CRO公司所以不用保存样品
本原则明确了保留样品的责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