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贫困地区公款私存问题治理对策探索公款私存,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国家、集体资金不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管理,而以各种名义私存私放的行为,是“小金库”的重要表现形式和手段之一
通过多年来的治理,公款私存现象已明显改观,但依然年年查年年有,得不到根除,并且手段更隐秘
根据多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我局就治理公款私存问题看法如下:一、公款私存问题的成因(一)个人待遇等部门利益驱动,用公款私存手段处理处理灰色收入和灰色支出
一方面,在现阶段,各地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工作环境、工作待遇方面区别也相当大
部分单位、个别领导攀比心里较重,千方百计追求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待遇,大吃大喝、追求福利待遇的意识有很厚的生长土壤
而在民族贫困地区,财政十分困难,现有的资金条件远远满足不了部门利益需求,极少数单位只能想方设法违规敛钱
在清理单位银行账户等财政支付制度改革以后,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手段,财政资金管理越来越规范,行政事业违规违纪违法收入无法通过财政渠道洗钱,个别单位错上加错采取了公款私存手段
另一方面,规范津贴补贴后,个别单位解决超标待遇等灰色支出,也以在单位大账虚列支1出套出资金公款私存方式来处理
(二)个别主要领导对公款私存的错误性质认识不足
有的领导认为,现在财政管的太细太多太严,又无法解决一些临时之急,给单位某些工作造成了不便,明知公款私存行为不对,但为了方便,还是采取了公款私存手段来图某些方便
有的领导知道不能公款私存,但对错误的性质和后果认识不足,认为只是一般的错误,班子集体决策公款私存,企图规避处理和追究
个别领导不学习财经纪律,对公款私存认识麻木,还不知道公款私存是错误的
甚至个别领导还想的是,查到了我认,没查到我赚,反正在一个单位不会搞太久
(三)财务人员直接参与,监督缺位
依照《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人员有对经济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