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二: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 县 / 市 / 省 表格编号: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商务主管部门: (公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农 业 部 门 : (公章) 1
2 2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
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本表中审核项目区分为标★项目与不标★项目
凡标★的为重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凡标★项目(经企业整改后)不符合者必须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余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审核原则与实际情况,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基本符合审核原则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
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 年第525 号) ,《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 年第13 号)
2 3 以下项目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原则 审核依据 审核 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现场查验原件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符合设置规划的,为符合
《条例》第五条 《条例》第六条 查看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 2006《 生 活 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