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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国际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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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9 第七讲 国际票据法 5 .流通性 【票据的流通性】 ——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 ment) 记名票据——背书+交付——可转让 无记名票据——交付——可转让 与民法上的财产权流转相比,二者区别如下: (1)票据权利转让与设质,无需经义务人同意; 民法上民事权利转让,应通知义务人 (2)票据后手可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间接前后手之间不得抗辩(第13 条 1 款) 民事权利转让时,权利的“瑕疵”一并让与,受让人不可能优于前手 (3)背书人对票据承兑/付款负担保之责,背书次数越多,担保力越强 民事权利转让,转让人对受让人不负担保之责 (4)票据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 民事权利因权利人与义务人归于一人而消灭 (一)付款日期 即期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远期票据 定日票据 计期票据(出票后定期付款,1 个月或 3 个月) 注期票据(见票后定期付款) [汇票(承兑日),本票(见票日)] (二)收款人(权利人)不同 1.记名票据:收款人名称、转让需背书+交付 2.指示票据: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转让需背书+交付,出票人、背书人不得“禁止转让” 3.无记名票据:不记载权利人或持票人、来人,转让时交付即可,持票人可在票据上记载自己或他人名称,将其转为记名票据 (三)票据当事人是否有兼任情形 1.一般票据(当事人分别为不同的人) 2.变式票据(一人兼任数个当事人的身份) (1)指己汇票/支票(己受汇票):出票人、收款人合二为一(票据法第86 条 4 款规定的支票) (2)对己汇票/支票(己付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合二为一 (3)付受汇票/支票:付款人与收款人为同一人 (4)己受己付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三位一体 (四)保付支票: 付款人在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并签名。具有付款的绝对义务,不问出票人是否有足够的支付资金,另外,其他债务人责任免除,付款人成为唯一债务人。 (五)中国票据法上出票人比较 出票人 汇票 银行本票 支票 流通便捷、灵活、高效 2 / 1 9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 √ √ 非银行 企业 √ √ 其他组织 √ √ 个人 √ 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非银行承兑,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付款)。 五、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汇票 本票 支票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付款期限 即期、远期 即期、远期 即期 承兑 √(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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