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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后稿5篇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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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后稿 5 篇 XX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务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 号)及《XX 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闽财金"2010"16 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XX 市除外)各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属地管理、省级补助”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救助基金的来源、垫付和使用。 第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和管理等财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省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社会捐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设区市、县(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省级补助资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给设区市、县(市)的救助基金,主要包括:按各地上缴额全额回拨的交强险罚没收入,按省级筹集的交强险保费收入、交强险营业税财政补助额一定比例拨付的资金。 (二)救助基金孳息; (三)社会捐款; (四)其他资金。 第八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救助基金的各项资金来源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的拨付、垫付、追偿、核销 第九条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负责具体垫付工作,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补助的形式向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救助基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十一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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