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XX 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卫生厅新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成立、并经省民政厅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卫生行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民间性组织,统称新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新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发挥作用,积极承担省卫生厅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新社会组织实行省卫生厅、挂靠单位、新社会组织内部三级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是经审批同意的卫生行业全省性新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厅人事处承担新社会组织综合指导职能。成立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于 XX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具体承担新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卫生厅相关处室对新社会组织有业务指导职责。 第六条挂靠单位是新社会组织的依托单位,应为国家在川部级、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对重大学术活动及经营性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核、监督; (二)指导换届及年度检查工作; (三)指导挂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对挂靠新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挂靠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清算等事宜。 第七条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本组织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组织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二章 成立、变更及注销 第八条省卫生厅负责对新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发展规划,在全省范围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 (三)规范的名称、章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 3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五)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领导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