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XX 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是指对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标准进行评估的组织。 第三条 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测评活动的独立性和测评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条 第二级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简称测评机构)承担: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 (二)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 (三)近 3 年完成的测评项目总值 150 万元以上; (四)具有计算机安全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少于 15 人; (五)管理人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已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从事安全测评工作不少于3 年,无犯罪记录; (六)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 (七)具有与所承担项目适应的技术装备; (八)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 (九)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第五条 我省对测评机构实施备案制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承担第二级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测评工作的机构应当到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计算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无犯罪证明; (四)技术装备情况及组织管理制度报告。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