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XX年)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XX年)全国人大法律_第1页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XX 年)全国人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XX年)全国人大法律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