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卫局拟订的《XX 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3]27 号【发布日期】 1993-05-10【生效日期】 1993-06-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卫局拟订的 《XX 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津政发[1993]27 号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卫局拟订的《XX 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XX 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简称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 XX 县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处置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对城市渣土的处置实行两级管理
(一)XX 省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市渣土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对XX 县区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制订年度处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渣土排放处置工作;管理渣土固定处置场地;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关系,推动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落实;统一印制和管理渣土排放许可证
(二)各区县环卫局(所)下设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渣土处置管理,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对辖区内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并制订年度处置计划;按规定对单位或个人产生的渣土核发渣土排放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渣土排放处置费(不另收排放许可证工本费);管理辖区内渣土临时处置场地和统一安排申请使用的回填渣土;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