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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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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08-4-29]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地区寿险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树立行业形象,规范各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增员行为和营销员在业内的流动行为,经北京地区各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开展寿险营销活动的公司。第三条 各公司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于自我培养为主,建立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的销售队伍。尊重营销员的个人择业权,对符合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营销员,应指导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第四条 各公司应对实施增员的营销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营销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2、最近 1 年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第五条 各公司增员不聘用以下人员:(一)尚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营销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营销员不受此限制:1、离开原公司后 6 个月(含)以上未在保险行业从业的;2、合同期满原公司未与其续约的;3、原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的。(二)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红牌警示的营销员。(三)由其他公司培训并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且考试通过不满6 个月的营销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营销员不受此限制:1、有证据表明已退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的;2、公司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第六条 各公司增员应慎重聘用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黄牌警示或连续 12个月内转换 2 家以上(含)公司的营销员。第七条 连续 3 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 3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 9 人。第八条 连续 3 个月内,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 1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 30 人以下的,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 3 人。第九条 公司与另一公司的 1 名组训(或具有相同职权的人)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后,接收其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遵守以下约定:1、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 500 人(含)以上的,6 个月内不得再与 10 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2、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 100—500 人之间的,6 个月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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