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记录的工作量可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驻工程现场开展工程施工活动,发包人指派管理人员现场负责协调并记录工作量的,该管理人员代表发包人出具的经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结算清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法院可以作为审判的依据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0)铜民初字第1751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2097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2008年4月30日,经广大徐州分公司工作人员郑士亮介绍,胡洪永(乙方)与广大徐州分公司(甲方)订立协议书,约定甲方将铜山新区大寨路北段防洪改造的挖土部分以责任承包形式承包给胡洪永施工,并制定了具体细则:1、机械配备,乙方必须配备两台住友牌挖土机,为施工服务及其他用途和安全需求,乙方必须从开工日起两台挖机不能离开施工场地,一切听从甲方现场施工员调度
甲方保证给乙方每天不少于10小时工作时间;2、开竣工时间,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8月31日;3、承包价格,事因本工程地段复杂,根据双方一致认可,按挖土机操作时间结账,每小时240元,但不能离开现场;4、付款方式,每个月底结算一次,到最后一个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