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1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发布时间:2014-11-18许可项目名称: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批准编号:38-11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七条至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5、《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受理范围:1
对于国产产品: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2
对于进口产品(包括港、澳、台生产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口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未列明代理机构(人)的进口产品,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售后服务机构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上述情形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的,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审批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填报指南)并打印5份;2
申请人及代办人(如有)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对于不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