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一、政策依据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XX 市人事局关于坚决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通知》(宁人福[2002]25 号)、《关于 XX 县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安委办[2004]18 号)等文件
二、退休条件 1、行政单位干部职工: (1)公务员 ①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公务员
②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公务员;③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作年限满 10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2)行政职工: ① 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行政职工;② 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行政职工;③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10 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行政职工; 2、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10 年,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满 10 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的;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 8 年的
4、因工致残的干部职工
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不受工龄年龄限制
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职工应当退职
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三、申报材料 1、退休审批表(审批表内须明确退休金发放单位的意见、安置地意见、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还应注明该同志的出生年月、入伍时间、职务或职称、属何身份性质)、本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