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行为,保障竣工消防验收质量,依据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设单位、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分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建筑防火竣工验收和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实施的消防设施检测两部分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建筑防火竣工验收资料核查,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工程竣工图纸的一致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消防设施检测验收资料核查,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建筑防火部分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并将核查情况如实记录表 1
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确认或者备案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的技术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逐项逐个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情况如实记录表 2
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比对,核查一致性,并将比对情况如实记录表 3
第七条综合评定应当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根据对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