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票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发票报销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降低因人为因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合理规避涉税风险,特制订《发票报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发票报销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1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票报销管理办法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发票报销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现制订《发票报销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三条普通发票1、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2、发票中应详细填写相关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性开具,不得有涂改痕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3、目前需要附证明的发票主要是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费、招待费(餐费)、“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4、财务报销必须附正规发票,并且基本内容填开正确、齐全。对于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财务部门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补齐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5、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2销,财务部门有权拒收。6、《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要求出国人员在国外消费时应取得相关发票或者凭证,并保留支付凭证作为报销依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拒收。7、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种类名称与开具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2)发票内容与出票单位经济性质是否相符;(3)是否是过期发票、旧版发票;(4)是否是收据或白条,例如报刊杂志订阅单等。8、上海市新版发票已于2012年4月1号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到2012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自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停止使用,上海市新版普通发票中不再设置手写发票,全部改用机打发票。9、对于取得的普通发票,应在发票开具当年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根据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关规定,如在当年未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则应在第二年的汇算清缴期内(即每年的5月31日前)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不能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这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对于超期票据,财务部门有权拒收。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1、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地址、开户行等基础信息一定要准确,否则无法通过认证(即需要重开)。发票联和抵扣联应加盖发票专用章。(2)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应交由财务人员进行认证,超过180天则无法抵扣,视同税款损失。增值税发票原件如无法按时取得,则提前提供复印件以便税控机采集数据。复印件要保证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密码区、公司基本信息等能清晰辨认。(3)进口增值税发票从开具之日起120天内应交由财务人员进行认证,超过120天则无法抵扣,视同税款损失。进口增值税原件如无法按时取得,则要提前提供复印件以便税务局进行数据采集。复印件要保证缴款书填发日期、号码、税款金额等能清晰辨认。(4)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从开具之日起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