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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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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业务 【案例 2-1】结算业务:票据的基础关系与法律关系 2004年 2月 10日,美美机械公司与万金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价为 200万元的购销合同,约定于同年 6月 1日交货。合同签订后,万金公司向美美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200万元、付款期限为同年 8月 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美美机械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办理发货事项,并将汇票向开户行工行某分行提示要求办理贴现。工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审核后,认为票据要式有效,同意办理贴现,并将款项支付给了美美公司。 但是 6月 5日,万金公司发现美美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暇疵,故立即电告承兑行建行某分行要求对汇票拒付。所以当工行某分行于 8月 10日向建行某分行要求对方付款时,被拒付,理由如万金公司电文所述。工行某分行遂对出票人美美公司进行追偿,但同样被拒付,所以只有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行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故承兑行应该承担付款责任。两家公司之间的货物纠纷不能影响建行某分行作为承兑行的付款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建行某分行向工行某分行支付票据金额200万元。 资料来源 郭福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案例分析》,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问题:法院为何作出上述判决?这对于从事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什么警示作用? 分析提示:本案判决的焦点在于:票据具有“要式不要因”的性质。 “要式”指的是所有的票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要项目和必要内容,同时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做出相应的票据行为。不符合要式规定的票据是无效票据。这也是本案法院判决时的基本依据之一:因为所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有效票据,所以应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 而“不要因”指的是所有的有效票据一旦做成并交付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与票据之所以签发或转让的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为什么会签发?为什么会转让?票据基础关系是否真的存在?这些都与票据流通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关。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也是根据票据法中“签字负责”的原则,在考虑承兑人已经在汇票上签字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为前提。即使是基础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基础合同存在缺陷,也不影响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基于上述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的发生对于从事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而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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