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缅甸投资、担保等法律简介 一、与投资有关的法律 1、关于投资领域限制及相关审批机关。 1989年 《 国 有 经 济 企 业 法 》 (State-owned Economic Enterprises Law of 1989)具体规定了只允许政府开展的 12种经济行为,包括勘探、采矿、出售和生产石油和天然气、邮政和通信服务、航空运输、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出口、电力生产服务等。但是,如果是为了国家利益的目的,政府可以在个案基础上,经过通知程序,特别允许某些与政府合资的企业从事该等受限制的经济行为,或者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某些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开展该等业务。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外国资本在生产性企业中的资本不得低于 50万美元,在服务性企业中的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根据开展上述业务的不同,政府、缅甸投资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都是必需的。成立公司或者注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如果是与政府合资成立的则必须符合 1950年《特别公司法案》(Special Company Act of 1950)规定,其他形式的则必须符合《缅甸公司法》规定。至于债权人,如果是强制出售拍卖该项目或相关公司,那么为外国贷款人设立担保则需要获得政府、缅甸投资委员会、相关政府机构、中央银行/财政税收部的许可同意。 在缅甸有不同的政府部委、部门以及在各相关部委下设的国 — 2 — 有经济组织对某些特定项目领域享有管辖权。根据项目领域的不同,获得相关部委批准的要求也不同,此外在必要时还要获得政府或者缅甸投资委员会的事先许可或批准。这些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如下: 能源部(Ministry of Energy)以及其下属各机构,比如缅甸石油天然气公司(Myanma Oil and Gas Enterprise),在石油天然气领域; 矿业部(Ministry of Mines)及其下属各机构和部门,包括第一采矿公司,第二采矿公司,第三采矿公司(No 1,2, and 3 Mining Enterprise),地址调查与矿业开采司(Department of Geological Survey and Mineral Exploration),以及矿业司(Department of Mines)等,其管辖权在矿产领域; 第一电力部(Ministry of Electricity NO. 1)以及其下属机构,包括与水电电厂有关的水电建设司(Hydroelectric Power Implementation Department); 通信邮政电报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Post and Telegraphs)及其下属机构,比如缅甸邮政通信公司(Myanma Post and Telecommunications),管辖权在通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