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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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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XX〕14号(20XX年12月1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建设中心村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XX〕97号)和《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型城市化为主导进一步加强城乡区域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20XX〕17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中心村是我市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中构建“中心城市(XX市区)——中等城市(五个县城)——小城市(中心镇)——特色镇——中心村——特色村”梯次衔接、功能配套、以大带小、节约土地的网络化、组团式空间结构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和全面提升统筹城乡发展水平的战略重点,也是省委提出的“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标志。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对人口集聚、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环境,农村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将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以及共建共享覆盖城乡的“生活品质之城”和“国内最清洁城市”的重要平台,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形成城乡区域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总体目标在全市现有行政村范围内,按照“区位优势较好、辐射范围较广、经济支撑较强、人口规模较大、设施配套较全”的选点原则,确定全市中心村200个左右,其中五县(市)150个。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总体要求,突出中心村的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第1页共8页管理职能,通过培育建设,到20XX年,全市中心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人口集聚力、公共服务辐射力、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统筹水平明显提高,使中心村成为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主要平台和重要节点。三、主要内容和建设要求围绕“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中心村培育建设内容,结合村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百千”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改造、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等工程,搞好规划设计,明确具体内容,扎实开展中心村培育建设。同时,按照集聚、辐射和带动的要求,留足各建设内容的发展空间。(一)引导农村人口集聚。根据中心村的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以及人口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中心村人口集聚方式,对人口规模较大但分布散、自然村较多的中心村,积极推行自然村撤并,引导自然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对区位条件优越但人口规模较小的中心村,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引导周边行政村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对高山偏远山村或地质灾害隐患区,实行整村(区)搬迁、异地安置,推进贫困山区人口向中心村集聚。强化村庄建设空间管制。对中心村规划中明确要缩减或撤并的自然村庄,一律停止农民宅基地审批,鼓励其到中心村建房。通过引导农村人口集聚,平原地区中心村的常住人口达到2500人以上,人口集聚率达到80%;山区、半山区中心村的常住人口达到1500人左右,人口集聚率达到60%左右。(二)搭建集中居住平台。根据中心村的人口规模及集聚形式和社区服务设施用房等,合理确定农民居住点的数量,中心村的农民居住点控制在3个以内,其中最大居住点的人口应占村总人口的50%以上。科学选定农民居住点,农民居住点在原有农居点中选择确定或重新选定;要全方位、多角度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力求农居点选址符合民意、方便群众出行。加快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逐步缩减自然村数量。中心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做到尽量不占耕地,少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第2页共8页用地,积极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在中心村新建集中居住区内开展农民住房建设,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建设联立式住宅的,集中居住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一般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平方米。对跨行政村在中心村建房的,村级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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