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公司收购:理论与实务 苗壮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生联合导师 一、公司收购及其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公司收购”( takeover)的概念
一般来说,公司收购指的是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什么是“控制权”(control)呢
如何取得控制权呢
控制权基本上是一个事实概念
从股权的角度来说,取得了目标公司50%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份就可以取得控制权
此外,取得其 50%以上的投票权本身也可以取得控制权
除了绝对控制权,还有相对控制权
相对控制权的外延更大,通常泛指对目标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
还有一种情况: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重大资产
一个公司把它的资产都卖给你了,也就只剩个壳了
当然,最彻底的是兼并,也就是取得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司本身及其全部股权、资产和负债(“合二为一”了)
公司收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兼并”(merger),在我国称“合并”(combination),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除了名称以外,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二是“收购”(acquisition),包括“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与“股权收购”(equity acquisition)
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负债和股权(股东)都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公司的资产(例如,收购方的部分资产由现金变成实物,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由实物变成现金,等等);股权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资产和负债都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公司的股权(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资产、负债和股权都发生了变化,可谓“天翻地覆”
总之,公司收购指的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江山易手”),包括兼并与收购(“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