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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司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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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公司收购:理论与实务 苗壮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生联合导师 一、公司收购及其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澄清“公司收购”( takeover)的概念。一般来说,公司收购指的是收购方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什么是“控制权”(control)呢?如何取得控制权呢?控制权基本上是一个事实概念。从股权的角度来说,取得了目标公司50%以上有投票权的股份就可以取得控制权。此外,取得其 50%以上的投票权本身也可以取得控制权。除了绝对控制权,还有相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的外延更大,通常泛指对目标公司的重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能力。还有一种情况: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重大资产。一个公司把它的资产都卖给你了,也就只剩个壳了。当然,最彻底的是兼并,也就是取得作为法律实体的公司本身及其全部股权、资产和负债(“合二为一”了)。 公司收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兼并”(merger),在我国称“合并”(combination),包括“吸收合并”(merger)与“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除了名称以外,二者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二是“收购”(acquisition),包括“资产收购”(asset acquisition)与“股权收购”(equity acquisition)。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负债和股权(股东)都没有发生变化,唯一发生变化的是公司的资产(例如,收购方的部分资产由现金变成实物,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由实物变成现金,等等);股权收购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资产和负债都没有发生变化,只有公司的股权(股东)发生了变化;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公司实体及其资产、负债和股权都发生了变化,可谓“天翻地覆”! 总之,公司收购指的是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江山易手”),包括兼并与收购(“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兼并指整个公司实体及其资产、负债和股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收购只是公司的资产或股权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上讲,兼并与收购、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等都属于不同的交易方式,其交易结构、前置条件、法律后果等都大相径庭,不能混为一谈。涉及具体交易时,不能笼统地说什么“并购”,而应当说清楚到底是“并”还是“购”;如果是“购”,到底是“购资产”,还是“购股权”。否则就会闹笑话,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更不能像有的部门规章那样,笼统地说什么“资产并购”或“股权并购”。这种说法不但是开国际玩笑,而且在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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