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会制度 国会是美国最高立法机构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第一款就明文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美国国会的主要权力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调查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宪法修改权、弹劾权
【议会权力】国会的权力首先是立法权,它是美国惟一的全国性立法机构
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详细列举了赋予国会的18项权力,其中包括:征税(包括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等),举债和贷款;管理内外贸易,制定移民条例和破产法,铸造钱币和确定度量衡的标准,设立邮政,保护专利,设立法院,惩罚犯罪行为,宣战,招募军队和民兵,等等
国会的另一项权力是行政监督权
宪法将管理“钱袋子”的权力交给了国会,规定“除非经法律规定拨款,不得从国库中提取款项”
由于管着钱袋子,国会可以对行政部门实行广泛而有效的监督
政府的年度预算乃至一切收入和开支细目都需要国会批准
国会有权拨款,当然就有义务监督政府是否按国会的要求使用了每一笔拨款
国会为此设立了总审计署和国会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和拨款委员会等机构
国会有广泛的调查权,可对它认为需要调查的任何问题进行调查,其调查的对象可以是政府的政策也可以是商品的定价等等
国会各委员会可以举行各种听证会,传唤包括政府官员、企业界人士和科研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到国会作证
被传唤的人如果拒绝作证,将以藐视国会罪论处
国会还可以设立特别委员会对某个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
宪法还授予参议院对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
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需要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批准
总统提名的部长、大使、法官、军官和其他行政官员也要参议院批准,如参议院不同意,总统就需要重新提名
国会有参与修改宪法的权力
宪法规定,在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国会可对宪法提出修正案,或根据全国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
修正案经全国四分之三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