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 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