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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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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试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朱晏晗烨摘要。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适度流转不仅关系到土地的集约利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财产权利的有效保障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探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提出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设想。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 正文: 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权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农民权益的核心问题之一{1}。宅基地是我国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土地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其能否合理适度流转不仅关系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问题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问题,而且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采取限制流转的做法,并且严格禁止你农村居民的住宅和宅基地在城乡居民之间的流转。虽然这是由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决定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已经不适合。建立更为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主要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2}。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的分类,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为了对他土地使用价值加以利用而设定的权利。 二,我国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定的标准。”1997 年 5 月 18 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规定:“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用地,因与本机体外的个人和个人一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或向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出租、抵押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依法严格审批,要注意保护农民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认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随同附着物处分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三十七条都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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