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为准确贯彻国家及省的退休政策,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审批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帮助各级工资业务人员更好地掌握退休政策和审批程序,现将国家和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及退休费待遇的政策规定分类摘录归纳,结合退休审批的程序,形成退休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人事局的工作职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工资福利退休审批以及退休待遇的核准,非在编人员不列入范围。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 1、单位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核定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 (1)核定公务员身份。依据经人事部门(组织部门)审批的公务员审批表(参照公务员审批表)核定公务员身份; (2)审核出生年月、年龄。根据个人人事档案的记载,审核退休审批表出生年月填写的准确性。根据档案记载的个人阳历出生年月为依据填写《退休审批表》,如档案中出生年月记载有多处不一致现象,按照中组部组通字[1990]24 号文件规定,以干部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同时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提供档案以外的更早的原始材料,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作为核准的参考材料; (3)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依据档案中招工登记表、入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审批表、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核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年头减年尾加一的办法计算到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年份。如工龄有间断,按实际间断的时间扣减。如某公务员 1968 年 9 月工作,2004 年 2 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无间断,则其工作年限为 37 年。 (4)核准退休时间 根据国发[1978]104 号文件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 a、男满 60 周岁和女满 55 周岁;b、丧失劳动能力的; c、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单位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审批手续,退休审批手续应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批准提前退休、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通知单)的次月办理,并于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享受退休费待遇。 2、核定计发退休费工资基数 国家公务员工资构成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