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研究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探析 XX 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燕红 李林 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在广义上包括三种形态。诉前监督、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这是从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纬度和程序阶段上着眼所进行的划分。但这三种监督类型所奠基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尤其是诉前监督与诉中监督、诉后监督有很重要的区别;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在法理基础和功能追逐上大体一致。诉前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以原告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诉中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开始后、结束前,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到民事诉讼过程之中,对其合法性、公正性等实施监督;诉后监督就是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再审监督。本文将对诉中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作一些分析。 一、诉中监督的基本特征 据前述定义,可以将诉中监督的主要特征解析如下: (一)时间上的过程性。诉中监督非常鲜明地凸显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时间阶段性,此种监督既不是发生在诉讼开始前,也不是存续于诉讼结束之后,而是发生在诉讼正在进行之中。这种时间上的过程性特征是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重要标志,一定意义上也可以将诉中监督看作是连接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桥梁;正是诉前监督、诉中监督和诉后监督构成了检察监督的全部内容。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诉前监督的继续延伸,二是单纯的诉中监督,三是诉中监督向诉后监督的演化;狭义上的诉 1 中监督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单纯的诉中监督,这种诉中监督既非渊源于诉前监督,也不延伸于诉后监督。然而实践中的检察监督往往表现为广义的监督。 (二)内容上的程序性。由于诉中监督存在于诉讼尚未结束前,因而不可能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而实施监督,监督的内容只能是不涉及实体正义与否,仅限制于程序公正与否。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实行了公开原则、回避制度等等实施监督,而对法院的裁判是否错误,在诉讼监督阶段,尚不能纳于监督视野。但这里所言的监督内容上的程序性,仅仅是说诉中监督不涉及对生效裁判的结果评价,而并非在诉中监督中就绝对不能涉及诉讼解决的实体问题。比如说:对法院就证据的判断采纳,检察机关就可以实施监督,提出相关的评论意见,甚至检察建议,这个监督的内容便是实体性的,而非纯然属于程序监督。事实上,诉中监督的程序性往往与实体性密切地关联在一起,有时难以截然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