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